昨日,市民江斌向本报热线反映:认购武汉天地·御江苑三期两套房,交了100万元定金,看房时他觉得与开发商广告宣传差异较大,遂在认购书约定期内申请退房,但开发商称退房百万元定金不退。
江先生说,3月4日,他在外地出差一时不能回汉,就让公司一张姓女员工代他到御江苑售楼部将三期4座26层1号、2号房先认购下来,等他回汉再签正式合同。当天,张女士一进售楼部,售楼小姐就让张女士以江斌的名字代签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然后,售楼小姐给张女士一个账号,让她将100万元定金汇到该账号上,张女士当天就照办了。
3月8日,江先生回汉到现场看房后,觉得与广告承诺有差距,于是根据《商品房认购书》有关条款,当即提出退房,并向开发商递交了退房申请,但开发商坚持不退定金。
记者昨日看到江先生出具的认购书复印件上关于定金是否退还的约定:“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前来协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如甲乙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对该合同条文未能协商一致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乙方。”且约定在签订认购书后15日内,即3月5日至3月19日双方签订合同。
江先生认为:他是在认购书约定期内提出退房,没有违约;他尚未与开发商签合同,按照以上认购书约定条款,开发商没理由不退定金。况且,售楼部违规未让张女士签授权委托书,张女士签的认购书应属无效。
记者昨日联系售楼部一潘姓经理采访,对方称有事,让公关部杨女士及售楼部罗女士接受采访。记者表示想看看这两套房认购书原件和百万定金的收据,对方未予出示。杨女士与记者打了个照面后就不见人影,罗女士称“我只是普通员工,回答不了你的问题”,说罢也走了。(记者 梅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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