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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明码标价 南宁部分楼盘打折执行

2011年05月27日 10:58 来源:桂龙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5月17日,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南宁市物价局也于当天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目前,南宁执行情况如何?5月21~22日,居周刊记者走访了南宁各片区主要在售楼盘,发现部分楼盘基本做到了明码标价,但在更多楼盘那里却遭遇了“打折”。

  政策看台

  广西明码标价细则

  呈现8大亮点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实施细则》,于5月17日发布施行。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相比,本《实施细则》作了以下几方面的细化:

  ■亮点1: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和监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经监制后的标价方式,商品房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为: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标价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的位置放置上述标价方式。

  ■亮点2: 经营者的内部管理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商品房销售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亮点3: 商品房价格销售备案等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商品房价格销售备案制度、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成本申报制度、事先约谈提醒告诫制度等。目前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和广西的实际,已经在着手研究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亮点4: 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时限: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之后10日内,于预售或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亮点5: 申报价格的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为“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广西《实施细则》根据明码标价有关原则,规定为“严格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亮点6: 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增加了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土地用途、申报价格以及销售车库、车位的,应标明每个车库、车位的面积和销售价格,并公布停车管理办法和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等内容。

  ■亮点7: 哄抬商品房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商品房价格。

  ■亮点8: 商品房经营者接受调查检查的义务:商品房经营者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调查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调查检查所需资料。

  政策落实

  广西开展3个月专项检查

  最近几天,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的热线热得发烫。5月20日,记者前来采访时,还没聊上两句,就不断被电话铃声打断。

  “明码标价内容可不可以投诉”、“什么时候进行专项检查”、“标价牌有没有统一的格式”、“必须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价格吗”、“已售房源价格是否要明码标价”、“销售商铺也要明码标价吗?”……对于新鲜出炉的《实施细则》和《通知》,不只是购房者,开发商也有很多的疑问。

  5月17日,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相比,在申报价格的执行、经营者的内部管理制度、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和监制等8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另据了解,自治区物价局已于4月底下发了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广西区各地要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商品房经营者的事先提醒告诫和指导,注重查处与规范相结合。查处时,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处予5000元罚款的规定执行。

  5月初,南宁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曾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市区部分在售楼盘的标价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少商品房销售企业存在标价内容缺失、标示信息不全、代收费不公示等问题。为了更好执行明码标价政策,5月17日,南宁市物价局也发布了《通知》,表示将于5月1日~7月31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检查,同时提出了专项检查内容,并要求各商品房经营者的自查自纠工作须在5月27日前完成。届时,南宁市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各在售楼盘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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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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