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约定按揭购房,但事后在银行办按揭时发现,因个人资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那么,直接付全款给房主行不?哪知房主说不行,按揭办不下来我这房子就不卖了。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高新法院日前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购房合同不得解除。
原告
约定按揭购房
办不了按揭我付全款
2010年10月15日,杨某和房主许某经中和镇一房产中介介绍,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约定许某将位于高新区中和街道仁和路的一套住房卖给杨某,总价款668000元。双方在购房合同的备注中约定,杨某以按揭方式购买此房。如果杨某不能贷款,许某须退还杨某所付定金2万元,双方不算违约。
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不过因为政策变化,房产中介在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先后为杨某申请按揭贷款,但均因杨某的个人资信问题没有成功。这个过程共计用去了44天。但杨某购房心切,经中介协调,杨某决定一次性全额支付房款,并准备好了房款,但房主许某却拒绝卖房了。
被告
按揭办不下来
我就不卖房子
在双方僵持中,许某提出对杨某的资信问题已经产生严重的疑问,他要求解除合同。2010年11月28日,许某来到房产中介,要求解除《房屋购销合同》。在许某向法院提交的当天录音材料中可以听出,房产中介人员和杨某均表示可以一次性付款,但许某拒绝接受。许某坚持以《房屋购销合同》约定的是按揭贷款支付房款,而杨某迄今未办理好贷款为理由,要求解除《房屋购销合同》。
庭审中,房产中介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工作人员称,估计房屋涨价了许某不想卖了。中介还提到,可以要求杨某增加房款10000元,但许某觉得10000元太少了,没有同意。
法院
付全款没有损害房主利益
解除合同无效
高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房屋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明确的按揭办理期限。《房屋购销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15日,截至2010年11月28日,共计44日,即原告杨某得到的办理按揭的时间为44天,尚未超出合理期限。因被告许某拒绝继续等待办理按揭手续,原告杨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房款,系提前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被告许某无证据证明原告杨某提前全额支付房款有损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被告许某以原告杨某在44天内未办理好按揭而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欠充分,其解除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高新法 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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