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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竣工推迟 兰州一房主要求赔付逾期歇业费

2011年05月31日 14:3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金海湾商厦与红古区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共同向张某支付逾期歇业费;金海湾商厦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按所签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张某交付铺面房。历经4年时间,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终于有了结果。

  一审判决

  商场

  赔付歇业费

  被拆房屋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平安路546号—— 一个二层的临街铺面,建筑面积101.32平方米,张某正是房屋所有人。2007年10月20日,张某与金海湾商厦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区拆迁办具体负责张某自有铺面房的拆迁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有关拆迁事宜。对张某自有的铺面,其中一层给予产权置换,即在金海湾新建商场给予50.66平方米独立铺面就地进行置换;二层以货币全额进行补偿,补偿总金额为26万元,由区拆迁办支付给张某。补偿金包括搬家费、拆装费及一年的歇业费。如果歇业时间超过一年,则在前一年费用的基础上上浮50%,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0元,面积为50.66平方米,歇业费计算时间自2008年10月20日起。签署此协议的除张某与金海湾商厦外,区拆迁办作为见证单位亦加盖公章。

  怀揣合约,张某于2007年10月搬离该房屋。

  眼见日子一天天过去,金海湾商厦的改建工程却迟迟不完工,2010年5月10日,施工方表示无法按原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金海湾商厦与施工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期顺延至2010年12月10日竣工。得知此消息的张某非常生气,一纸诉状将金海湾商厦与区拆迁办告上法庭,要求上述两方支付歇业费56463.6元,并提出在2010年4月20日前,得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50.66平方米铺面房。

  红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首先肯定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海湾商厦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协议中约定由红古区人民政府拆迁办支付给被拆迁人补偿费用不予支持,理由为区拆迁办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协商安置补偿环节中起指导、协商、调节的作用。一审法院判决:由金海湾商厦单方支付张某的歇业费56463.6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宣判

  商场和拆迁办

  都得赔钱

  对一审判决结果,张某不服,于是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坚持原申请外,张某又提出:以上两被告应当支付2010年4月21日至实际交付铺面房之日的逾期歇业费,并采用按月支付的形式以解决全家生活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平与被告金海湾商厦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原告在协议签字后,已依法履行自己对被告的义务,而二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支付歇业费和交付铺面房,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金海湾商夏和施工方约定的竣工期限已届满,并且有证据显示被告金海湾商厦已营业,所以被告金海湾商厦以没有正式验收交工为由,不向原告张某交付铺面房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一、被告金海湾商厦与被告红古区政府拆迁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应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支付张某2009年1月1日至实际交付铺面房之日面积为50.66平方米的逾期歇业费。二、金海湾商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向原告交付铺面房。本案中有关歇业费的计算问题,上诉人张某认为逾期一年以上依兰州市房屋拆迁法规的规定每年应依次递增50%,但《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关递增50%的规定针对的是住宅房屋,而本案拆迁的是铺面房,因此驳回张某的请求,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领取歇业费。(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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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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