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品房物业费标准交费,但认为享受不到相应的物业服务,业主王女士拒绝交费而被物业告上法庭。昨日,房山法院审理此案。
物业称拖欠费用超万元
王女士的家位于房山区北潞园社区北潞华园小区,由原告北京昊元隆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约定每年交纳的物业费为2670元。
据物业公司诉称,北潞园社区由5个小区组成,其中4个小区是经适房和商品房混居,王女士的房子为商品房。按照规定,商品房物业费实施市场调节价,价格为0.89元/平米;经适房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因此价格为0.5元/平米。
起诉书显示,至去年12月,王女士已拖欠物业费9790.22元,利息费2754.97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王女士支付所欠费用共计12545.19元。
业主称服务与收费不符
对此,业主王女士表示不能认可。“自行车放在8楼也丢了,门禁形同虚设。”王女士说,物业收费应该以服务质量为标准,而不是以房屋的性质为标准,自己所住的商品房楼宇物业服务费高但质量差,如电梯无人检修、未能封闭管理等,因此不能按照物业公司要求的标准支付物业费。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每月,且该标准已含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据此,原告物业公司坚持要求王女士足额补缴且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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