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青海省日前下发《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11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务完成进度、资金筹集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这一考核办法规定,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州、市11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按月统计通报制度,如出现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或未能完成目标责任等情况,监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州地市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启动问责程序。
根据这个办法,州、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将被约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显滞后,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未办理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基本手续的。
办法规定,对出现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量未达到住宅用地供应总量70%的;未能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以及约谈责任人后整改不力,社会反映强烈的,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地、州、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记者 骆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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