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我与丈夫婚后生有一子,孩子今年12岁。5年前,我们以儿子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如今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该套房子的处理产生争执。我认为儿子随我生活,房子自然应当归我;丈夫则认为房子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吗?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儿子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儿子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儿子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你们不能随意处分这套房屋,你们离婚并不是为了他的利益,也无权分割该房产。你所持“儿子随自己生活,房子自然应当归自己”的说法也不对。你只能代表儿子行使管理权,而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随意转让,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国留学等,即便是为了孩子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产,房产部门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证据(如对有关事项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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