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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明码标价不是想罚多少就多少

2011年06月06日 15:3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广州市物价局6月4日对连续3天查处的黄埔花园、百荣园等10个违规楼盘开出“罚单”,其中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4个楼盘需缴付5000元的罚款,其余楼盘皆采取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不少市民认为,如此处罚不痛不痒,起不到警戒作用。

  正如不少市民认为,“5000元罚单”对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网上舆论普遍认为罚款太少。

  5000元罚单是多是少,要按规定来,不是说想罚多少就是多少。新颁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而,可以说,广州市物价局是在“依法处罚”,但意外地引起了舆论反应。

  罚5000元,表面上看,是少了。一个楼盘、一套房子值多少钱?问题是,楼盘和房子虽然值钱,或者说房地产商很有钱,但并不是说,人家东西值钱、有钱,就该多受罚。无论是一个商品值10万元,还是值10亿元,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前提下,两者的违法责任是一样的,受到的处罚也理当相同,不能说穷的经营者违法就可以从轻发落,富的经营者就从重发落,不依据违法行为本身,而依据违法者身份处罚。倘若以身份来定罪责,开发商在明码标价这件事情上吃亏吃定了,但转个头,就一定是穷者在另一件事情上吃透亏。因为,“因人定罚”,到头来,必定只有“大人”,“强人”,“牛人”才是最后的胜利者。

  法律规定什么是违法行为,应该受什么样打处罚,就得严格按法律办事,不能随意更改。如果社会对某一项法律规定确有意见,可以向立法部门反映,作为修法时的重要参考,但不能在法律刚刚开始执行之时,未经立法机关修改,就突然“从重发落”,这只会扰乱法律秩序,不可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如果我们现在确认,5000元罚款对于开发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太过心慈手软,那么我们也可以问,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出台之前,民意为什么没有被充分地吸纳?另外,即便吸纳了,也应该与其他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所受处罚有一个平衡的考虑。

  现在社会心气较浮,总有一种“一次解决”的急躁心理,对于某一现象,尤其是民愤极大,就强调用重典,这是一种典型的“严打思维”,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这是不可靠的。试想,历史上的“严打”造成了多少冤案,难道还不足以让我们省思吗?有论者认为,开发商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应处罚1000万元。这当然可以杜绝不标价不公示的行为,但这显然不是罪罚相当的规定,也绝非法治公平的体现。

  我们承认,房地产确实存在诸多乱象,存在违法乱纪问题,但碗是碗,瓢是瓢,违法违纪自有相关法律约束,价格混乱也有相关法律应付,要是价格上的问题适用贪污腐败的标准,或者相反,简直让人难以想象,或者说,这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依情绪来治国了。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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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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