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奋战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获悉,《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于5月12日经长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5月18日公布实施。
《若干规定》对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进行了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的,由区职能部门予以清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简言之,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今后的执法程序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完法律程序后,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其职能部门组织拆除并依法进行现场清理。
长春市政府建立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考评制度。对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达到要求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当年绩效评优的重要条件。市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不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工作不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评优资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干规定》规定了严格的一般行政执法程序,除了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外,还针对无主违法建筑的特殊性,要求拆除无法确定所有人的违法建筑,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有关媒体发布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的,可以依法按照无主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强制拆除无主违法建筑时,区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及其财物进行公证。(记者 解翔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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