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记者在延边州落实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会上获悉,我州将严查商品房不明码标价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和我省分别下发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文件规定,从5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要实行明码标价,且一套一标价,要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今后,州及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6月13日开始,我州将针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商品房经销企业下列行为: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表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记者 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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