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永怡公司与业主因张贴标语是否构成侵权上诉案,6月8日下午,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一审判令黄敬伟夫妇赔偿永怡公司10万元为1万元,并判令永怡公司承担诉讼费4.72万元,黄敬伟夫妇承担600元。
据悉,黄敬伟、刘小华夫妇是聚豪园一套楼房的业主,2005年10月22日,黄敬伟夫妇与永怡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套楼房。此前,黄敬伟、刘小华夫妇因被小区保安殴打,双方曾对簿公堂。2009年11月22日,黄敬伟夫妇在其位于聚豪园的住所内面向小区正门的窗户上张贴以特大号字体书写的“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字样的大幅标语。
对此,永怡公司认为黄敬伟夫妇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与黄敬伟夫妇交涉无果,遂向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敬伟夫妇赔偿永怡公司名誉权及商业信誉损失900万元。2010年4月20日,永怡公司将请求数额变更为100万元。
2010年5月,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敬伟夫妇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向永怡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一审宣判后,黄敬伟夫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天,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由于黄敬伟夫妇的行为误导购房者对永怡公司的总体评价降低,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永怡公司的名誉,一审法院认定黄敬伟、夫妇侵害永怡公司名誉权正确。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永怡公司名誉受损的事实确实存在,其损失应结合侵权人的行为、主观故意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相对地位、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市中院将赔偿数额调整为1万元。 (记者/胡明通讯员/中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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