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于小姐口头约定买卖一套房产,李女士为此付给于小姐5万元定金,后因价格分歧交易未成。因于小姐拒退定金,李女士告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合同不成立,于小姐应返还定金。于小姐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进行二审。
李女士起诉称,她在2010年8月15日与于小姐口头约定,于小姐将东海花园的一套房产以5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她,当天,李女士就向于小姐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来,于小姐称,该房产登记在其丈夫名下,并以丈夫不同意出售为由,没有将房屋卖给李女士,也不同意退还定金。李女士认为于小姐不守承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告上法院,要求于小姐双倍返还定金,共10万元。
福田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仍占据原告交付的5万元定金,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被告于小姐退还原告李女士5万元定金。
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双方都委托代理人出庭。上诉人于小姐一方坚持认为李女士存在违约行为,依法不能索要已交付的定金。李女士一方则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双方都表达了接受调解的意愿,但具体细节有待进一步商榷。(记者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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