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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定房屋出租按月缴税 千元以下税率为4%

2011年06月10日 10:52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随着居民“钱袋子”日渐丰满,越来越多的市民有了自己的多套房产,不少人将私房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但是,相当一部分人或许不清楚,私房出租后,是应该向政府纳税的。记者从今天召开的长沙市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会上了解到,《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逃税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房屋出租按月缴税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该《办法》。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个人出租房屋按房屋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为便于征管,对上述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月租金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4%和6%;1000元以上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6%和12%。

  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租房子要开发票

  《办法》规定,未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应当向承租人开具《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或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用时,应及时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不提供的,承租人应及时报告地税机关。

  困难群体可减征或免征

  另外,为减轻困难群众税收负担,《办法》规定:对出租唯一私有住宅、并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纳税确有困难的私房业主,可持相关证件,凭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核,并在相应社区(村)公示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具体情形包括: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下岗职工、低保户以及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力争实现管理常态化

  事实上,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不是一个新开征的税收,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的统称,地税机关过去一直在征收。2009年出台的《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对我省房屋出租税收就已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私房出租历来是地税征收的“老大难”问题,长沙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沙市进行主动申报纳税的房东很少,受税源零散、变动频繁等因素限制,税务部门征收起来难度较大。”

  为解决这一难题,此次《办法》规定,全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管将依托街道(乡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力和信息资源,实行“政府主导、综治牵头、部门协作、地税征收”的综合治税格局,对全市私房租赁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力争实现管理常态化。(记者 陈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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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元元】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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