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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家”与业主“东家”何以成“冤家”

2011年06月13日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小区的业主和业委会比作“东家”,把物业管理公司比作“管家”。按理说“东家”和“管家”利益趋同,应该和谐相处。然而近年来,不少“东家”与“管家”频频对簿公堂。

  一份来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表明,2010年该院受理涉及物业管理的纠纷共计1805件,其中“管家”损害“东家”的案件18件。

  公用收益,归谁所有?

  上金大厦是一幢商住两用大楼,因紧靠地铁、高架,交通便利而受到许多投资商的青睐,“管家”融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这里也是左右逢源。

  然而,随着大楼人气渐旺,细心的业主们发现大楼电梯内壁被安上了镜框广告,底楼大厅墙上还装上了播放视频广告的液晶电视,再一查,竟发现“管家”已悄悄地将位于大楼二层的建筑面积近80平方米的公共部位出租。于是“东家”算了一笔账,几项出租累计起来可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几经交涉,“管家”居然振振有词,声称早有约定,取之有道。无奈,上金大厦业委会只得具状将融裕物业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私自将小区物业共用部分出租获取收益,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公共收益13万余元。被告则辩称,上金大厦投入使用伊始本公司就接手物业管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经协商开发商同意,经营场所的收入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早在2003年,物业与大楼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大楼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为有效控制物业管理费的支出,提高被告的管理积极性,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及经营场所的收入由被告包干使用,节余归被告,不足部分亦由被告补贴。但同时又发现,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售合同附件中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中,却并无类似上述意思表示的条款。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出租业主共有部位获取的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获益归被告所有,因该约定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预售、出售合同时,未向业主明示并予以说明,故不对业主产生约束力,共有部位收益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考虑到被告在实际管理中支出之成本,法院酌情扣减20%的应返款项,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共有部分收益9万余元。

  “暂理管家”,义务几何?

  沁香园小区已经建成十多年了,楼盘的销售,业主入住都很正常,按理说是一个相当成熟的住宅区了。可十多年来,这里的业主与开发商摩擦不断,官司打了好几年。

  原来,小区初具规模之时,业主尚未全部入住,业委会尚未成立,开发商代行物业管理职能,成了沁香园业主们的“暂理管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心的业主发现,小区内的共有设备和公共设施长期无人维修,虽经业委会出面“苦恼交涉”,“暂理管家”始终不予理睬,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审理中,原告沁香园业委会诉称,经了解,由于沁香园开发商拒绝交纳应由其承担的首期维修基金,致使十几年来小区的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无法得到维修、更新,影响了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首期维修基金180余万元及利息116万余元。

  被告沁香园开发商辩称,业委会并不含有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首期维修基金的职责,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沁香园是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缴纳应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办理,按照该规定,被告没有强制性义务为业主缴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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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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