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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不能拆除的违建将没收实物

2011年06月13日 10:23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6月10日正式公布。该《条例》明确了违法建筑的定义,并对如何处置违法建筑进行了明文规定。

  可对违法建筑停水停电

  目前海口市正在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何为违法建筑?《条例》对此明确定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条例》规定,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停止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任何规划手续。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没收实物

  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置,《条例》有明确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变更建筑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临时建筑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一些业主在临时建筑快到期时仍对外发出出租信息,造成不明底细的人上当受骗,以后这类现象将可杜绝。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使用限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海口市规划局负责人解释,临时建筑是指建设单位(个人)在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临时性建筑工程。其特点是结构比较简易,高度一般不超过9米,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根据省有关规定,临时建(构)筑物的延期使用,一般只能延期一次,时限一年。

  没有绝对禁止私有房屋建设

  私有房屋的建设是海口市市民非常关注的问题。对此《条例》规定,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主城区内私有房屋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海口市规划局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市主城区内也并没有绝对禁止私有房屋建设,美兰区晋江花园即是一例。但前提是片区内的建房者联合整体报建,其建筑的体量、密度、绿化等须与片区规划相吻合。(记者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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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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