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建设公租房和公租房运营的企业和单位,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据悉,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和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此外,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可免征契税、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该项政策实施截止期限为2013年9月27日。 (记者 崔楠 通讯员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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