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村庄等,要根据人数,配备相应的保洁人员;新建小区,或是旧区改造中,必须配齐相应的环卫设施,否则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已完成,目前开始征求意见。
该《办法》自今年3月底起草至今,已经过多次修改。《办法》旨在加强太原市城乡清洁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创造清洁、宜居、和谐的城乡环境。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涉及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交通秩序、建设工程和集贸市场等多方面的管理。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城乡清洁工程的机制体制、经费补助、人员保障、日常巡查和监督机制等各项内容。其中规定,各级政府应从城市维护费和土地收益中,每年按比例投入城乡清洁工程。
社区、村庄应当配备城乡清洁工程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作业人员。无人管理楼院每300人配备1名保洁员,农村每400人配备1名保洁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市财政给予补助。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修复或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在6小时内清洗、修补,缺失的在24小时内补齐。
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市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意见,对该《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随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予以审议。(记者 郜蓉)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