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就可申请公租房了。这是近日出台的《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记者马朝丽、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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