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装修公司名义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只装修部分工程或不做,而后将剩余装修款据为己有,事发后逃匿。香河县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9年9月,被告人江某在香河县某小区租房处成立“北京好靓家装饰有限公司”,而后发布虚假装修广告,以虚构的装修公司名义和较低的装修价格吸引业主,引诱业主签订家庭装修合同。方某第一个踏入他的陷阱。2009年10月,江某收取了方某的装修款1.2万元,答应为其装修一栋新房。几天后,方某在查看装修进程时发现房屋没有装修,江某去向不明。顾某、马某似乎比方某要幸运一些。他们分别与江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预付了4000元和3000元装修款后,但在他们看房时发现屋内只有一些沙子、水泥、塑钢窗框等物,并未进行装修,江某已携款潜逃。
香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江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应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此案提醒人们,一定请正规的装修公司和可靠的装修队进行装修,并尽量避免现金交易,以免受骗上当。(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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