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景公司故意隐瞒抵押事实,目的在于促成交易。而我恰恰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才签署相关合同。如果我当时知道房产已被他们抵押,绝对不会买这处麻烦房产。事实上,以2007年的市场情况,我首付的41万余元,完全可以买到同等条件的房产,房产证也理应早已办妥,我的巨大损失由谁来管?”他认为,云景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产早已抵押的事实,是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云景公司应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他人民币41.9万元。
庭审焦点
是否隐瞒抵押事实
法庭上,双方就云景公司售房时是否如实告知了该房产有抵押的事实、《定购意向书》附加条款是否可以免除云景公司的赔偿责任、《定购意向书》是否属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
云景公司认为,其多次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杜先生,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没有隐瞒事实。但在法庭上,其没有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已经通知杜先生的证据材料。云景公司认为,《定购意向书》附加条款明确写明,“乙方入伙之日起,甲方在10个月内不能办理房地产证,甲方将乙方所交的全部楼款无息退还给乙方。”该条款已经告知杜先生可能的风险,杜先生对办不了房产证应该预知故云景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杜先生则认为,云景公司明显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入伙4年间,云景公司从没有明确告诉他涉案楼房已被抵押和查封。其恶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定购意向书》附加条款并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云景公司已清楚无误的告知杜先生,该房产已经存在抵押的事实。在合同生效后的4年多,云景公司始终没有提出过无法办理房地产证而解除合同。相反,却一直在收取杜先生的物业管理费。
云景公司认为,《定购意向书》属于缔约意向,并不是购房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杜先生反驳称,《定购意向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定购意向书》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该定购意向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么,本案到底是开发商欺诈还是业主违约?本报将继续关注法庭的进一步审理情况。(记者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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