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该局草拟了《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确定。
省物价局表示,社会各界人士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30日前通过省物价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进行反馈,也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至省物价局。邮箱:fjwj1234@sina.com,传真:(0591)87852113。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计算。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其租金按照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
租金可按两种方法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
市场租金比例法,是指按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所在地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和住房市场租金行情;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分地段或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为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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