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辽源市发改委与辽源市住建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规范收费行为的通告》,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实行公示制度。
《通告》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前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及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价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采取明码标价手册和标价牌、价目表相结合的形式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公开。
房价中应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前期费用、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管理费、贷款利息、企业税金、利润、新建房屋(含已建成未销售)的防盗门、水表、电表等一切设施设备费用应计入房屋造价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房屋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通告》中还规定:不得向入住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前期建设费用和房价中包含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房屋销售或回迁安置房价格外另行收费;不得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和企业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强行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强行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收取费用;不得强行代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费用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不得收取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费用,更不得与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挂钩,避免发生借机变相强行收费或乱收费现象。
对违反以上收费行为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各相关单位,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24小时开通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实习记者 马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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