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修改和完善了《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从今年7月3日起,市区新建房需交纳供电设施工程费,交费标准为:商品住宅(含公建设施)4kW/户(90平方米以下)到10kW/户(151平方米)115元/ 平方米,保障性住房4kW/户(90平方米以下)为88元/ 平方米。该项费用将计入房屋建设成本。
据介绍,《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从2007年6月1日起试行至今已3年,与之配套的《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试行)》也试行了3年。为适应现代新昆明建设,市发改委决定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通过,将于7月3日起施行。新《办法》对原收费标准也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现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新《标准》将适用范围由昆明主城四区、呈贡新城、空港开发区扩大为,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均应交纳供电设施工程费。
市发改委价格处相关人员介绍,新标准最大的变化是系数的调整,每提高1kW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提高10%。具体标准为:二类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按多层住宅收取标准以1.1系数计收。一类高层住宅(19层至32层)按多层住宅收取标准以1.3系数计收。开发小区容积率低于1的项目和开发小区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收费标准均以1.1系数计算。
此外,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的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商品房标准计收;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高的系数标准计收。
同时,要求供电部门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老旧住宅小区用电户,应加快改造和改装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管理。(首席记者 杨世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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