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白堆子社区向居民收取停车费和卫生费,本小区居民和外地户口租户的收费相差一倍。有租户表示:同一个社区,两种标准,涉嫌歧视。居委会称,收费标准是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这种“差别”在老小区里很普遍。这到底是不是歧视?居民代表大会有权做出这种规定吗?平时在公共舆论中所说的“公平”,是指公共事务,而小区管理的基础是财产私权,社区管理本质上是财产权的行使方式。这两者有本质区别。
之前,也有地方“民主投票”出来的雷人规定,如嫁出去的女儿没权分田。这显然是歧视,因为土地承包、男女平等、个人隐私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人再怎么投票也不能干涉。
社区停车费、物业费的分摊等,则是社区内部的责任分配问题。居民和租户对社区承担的义务不同,车位优先归业主使用也不是没道理,《物权法》也是这么规定的。而且,如果真像居委会所称,是因社区还有部分经费补贴,所以在卫生费上居民比租户少,这倒还是合理解释。
“外来户”是否没法讨说法呢?也不是。社区管理是基于所有权,租客没能参加居民大会,但房东(业主)有权表达利益诉求,为租客讨回公道———其他业主决定“差异收费”,是否侵害原本属于房东的那份业主权利?
所以,与其抱怨“多数人的暴政”,不如主动争取自己的权利,直接、间接地使用好手头的“选票”。(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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