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台《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保障房如何规划建设、申请与准入条件、使用与退出及如何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划建设
商品住房按比例搭配保障房
《办法》首度明确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采用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采用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综合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医疗等生活配套设施的需求。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搭配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比例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因按规划设计要求不宜搭配建设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以搭配建设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搭配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住房项目未按规定落实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以及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要求,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套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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