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南湖红船启航,至今90载风雨兼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谱写了一曲曲波澜壮阔的乐章。
这是一段百折不挠、艰辛求索的伟大历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实现了伟大复兴;这是一段励精图治、勇于拓新的伟大历程,中国共产党让祖国万里山河焕然一新;这是一段矢志不渝、坚定信念的伟大历程,中国共产党让民主法治之光普照古老的中华大地。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法制日报》6月20日起隆重推出“建党90周年特别报道”,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历程。
6月14日,一场雨后,位于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的潋江书院,显得格外清新。1929年4月,毛泽东第一次来到兴国县,就住在其中的崇圣祠中。
但这个书院的意义远不止“伟人故居”这一层含义。自毛泽东在这里亲笔起草著名的《兴国土地法》,开办“兴国县土地革命干部训练班”后,兴国县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政策的第一个试验场。打土豪、分田地,10万兴国男儿跟着毛委员当红军、闹革命,放下手中的犁铧,拿起梭镖红缨枪,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共同理想奋斗拼搏,为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占农村人口90%左右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占有耕地的20%至30%,而不到农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耕地的70%至80%。这样的土地制度,造成当时中国农村社会长期的贫困与落后,废除不平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成为中国农民的夙愿。
对这样的现实发起挑战,几乎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建立而开始的。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提出:“消灭资本家所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在1927年召开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制定了土地革命与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此后,由毛泽东起草,工农革命政权先后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土地政策制度化的探索。
“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政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1930年11月写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的这段话,成为“土地农民所有”的先声。
对待农民土地的态度明确后,在如何对待地主阶级的问题上,根据形势变化,中国共产党连续进行了3次调整。
土地革命时期,党提出要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抗日,中共中央又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抗战胜利后,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就是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1947年9月,中央制订了以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改运动。
土地政策的每一次变动都与革命形势紧密相关。在把土地分给农民之后,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他们焕发出空前的生产热情,涌现出许多先进模范。为了保卫胜利成果,广大农民踊跃参军,有力地推动了中国革命的胜利进程。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毛泽东认为,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中国革命的主要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则是土地问题。
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变化发展,中国共产党也完成了自身角色的转变:即由从事革命的政党转变为执政党。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探索,中国共产党走过了一条曲折起伏的道路,国家也经历了几次巨大变革。这几次巨大的变革,是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发展、深化、创新的过程。
建国初期,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内,仍有约2.5亿农民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6日,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同年6月28日,中共中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土改的目的明确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此后,经过3年多的时间,除新疆、西藏、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口和台港澳地区外,全国广大地区的土地改革全部结束。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使封建剥削制度被彻底消灭,广大农村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两千多年来,世世代代面朝黄土背朝天、终日耕作在田间的佃农耕夫,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
真正成为土地主人的农民,在希望的田野上播种理想,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与发展。
但是,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局限性也很快显现出来:其一是生产资料、资金十分缺乏;其二是以户为单位的经营体势单力薄,无力抵御农业生产中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无法聚集有效资金更新生产设备、进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面对新的情况,中央政府很快调整了政策——在农村实施农业合作化运动。从1953年开始,农业生产互助组陆续出现,随后又建立起农业初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使农民可以在较大面积的土地上统一种植,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同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从1956年秋开始,高级合作社开始在全国推行。高级合作社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