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据了解,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8886元。最低额不低于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即900元。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由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石家庄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8886元。最低额不低于2010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90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与2010年一致,仍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0%,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5%。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缴存2011年度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进行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先汇缴2011年度6月份及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公积金中心将对各缴存单位基数调整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基数的核对。一经发现单位不按规定为在职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理。(记者 张跃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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