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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住房公积金7月起调整

2011年06月22日 13:01 来源:陕西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西安市将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调整方案,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780元,即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元的五倍。

  若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凡2010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记者 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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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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