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个人所得税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本市将从7月1日起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本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2897元的,将超过标准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897元)。
本市地税部门刚刚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部门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刘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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