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福建、湖南、河北、山东等多地试点“共有产权”房,“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面对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5000亿元的建设资金缺口,地方政府首当其冲。但事实上,保障房的“困局”似乎还不仅在于此。(《济南日报》6月27日)
假如因为资金问题而导致保障房建设的承诺无法按期兑现,自然难免要损及政府的公信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多方筹措保障房建设经费,以缓解资金困难,未尝不是地方政府履行保障房建设责任的务实之举。而“共有产权”保障房通过出售部分产权来回笼资金,从而缓解政府当期的资金压力,“共有产权”这一制度设计要说也不失明智。
保障房“共有产权”的制度设计,固然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困难。但是,任何事物其实都有其两面性,保障房共有产权机制,也不可能有利无弊。事实上,共有产权就好比是建立合资公司,究竟双方占股多少,权益如何,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其实都需要在出资之前事无巨细地定好规矩。否则的话,假如共有产权人却连对方的责任义务不清楚,甚至连想“分手”的时候都不能好聚好散,如此“共有产权”,还真是“后患”无穷。
不仅如此,既然是共有产权,共有人当然都应该是出资人。不过,对于保障房的共有产权,政府其实既是保障房的卖方,如今作为共有权人,政府其实又成了买家,当政府在保障房上的角色如此身兼数职,既卖且买,保障房的定价机制究竟还能否保持公平,倒是不免令人生忧。尤其是当保障房“共有产权”的制度设计是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时,“共有产权”会如何定价,会不会因为价格偏高,从而丧失其保障属性,也同样令人担忧。
综上所述,通过出售保障房部分产权回笼资金,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当然有看得见的好处,但是,“共有产权”的制度设计显然不能只对政府一方有利,如何定义清楚“共有产权”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并对真正需要保障的群体产生挤出效应,显然是无法绕过的话题。无论如何,保障房的保障本意,不能被地方政府“回笼资金”的诉求而一叶障目。作者: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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