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201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0年月平均工资。 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从去年度的1498元调整为163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从去年度的2568元调整为2806元。
《通知》明确,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201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0年度相同。《通知》还规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5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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