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从今天起开始办理,9月30日结束。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具体调整为,自201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205元×5=2102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自2011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据悉,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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