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优先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均未涉及。
近日,北京市关于房屋拆迁的最新细则出台,《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
尽管《实施意见》对于国务院的《征补条例》进行了一些细化,但在今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它是否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还很难说。
首先,《实施意见》的精细化程度仍显欠缺,诸多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仍需细化和明确。国务院《征补条例》中共有三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要求,而《实施意见》仅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余两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优先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均未涉及。除此之外,《实施意见》原文引用《征补条例》的条文不在少数,实施过程中必将面临模糊不清、难以操作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其次,各种征收补偿程序性规定有待严格落实。如对于建设单位的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暂停公告发布后,对于房地产的评估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程序是否中立而有序?社会风险评估和防范处置措施是否切合实际而可行?等。能否严格而有效地落实上述程序性规定,直接关系着《征补条例》和《实施意见》的实施效果。
第三,能否保障公众参与,实现有效沟通。《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对征补标准的意见征集程序,如何使当事人有效地参与到征补标准的决策过程中来,从而让征补标准更容易被接受,降低征收的阻力,执行起来恐怕不易。同时,如确保征收补偿过程中各种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进而保证政府与民众沟通渠道的畅通,政府征收部门还需打破之前的陈规陋习,拿出改革的 魄力,这一点是否能做到,有待进一步观察。(行者 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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