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手续办理情况?”
“占地面积多少?”
……
7月1日,党的90华诞,陕西省政府办公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各处室,统计数字的声音此起彼伏。由于空调系统出现了故障,所有人脸上都渗出了细密的汗珠。“这段时间,为了做好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做好保障工作,我们通宵加班都是家常便饭。真的,很累,真的,也很值。我们加班加点一天,未来就可能让需要住房的群众早住进去一天。”一位正在整理材料的工作人员说。
从未直面巨大建设压力和为民造屋的动力相碰撞,产生了令人惊叹的成果:截至6月底,我省向国家承诺的47.43万套保障性住房项目不仅实现了全面开工,而且在国家任务基础上实现了超额开工。
作为一个地处西部的经济中等发达省份,这样的魄力不仅蕴含了让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朴素理想,更体现了陕西执政者关注民生的为民理念。
高层关注,民生工程应是头等大事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为我省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了根本保障。
省委书记赵乐际说:“省委、省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住房困难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富裕三秦百姓’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加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群众、基层干部教师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省长赵正永多次主持会议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并亲自动员部署、参加开工仪式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公司揭牌仪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
省委常委、副省长江泽林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保障建设用地、加大资金支持等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体系,并深入全省10市1区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2011年我省与国家签订的目标任务是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47.43万套,建筑总面积达3000万平方米,任务是2010年的2.5倍,远高于全国平均值。纵观周边省份,经济较为发达的河南省、湖北省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别为42.09万套、36.86万套。而2010年,陕西省国民生产总值位列全国第17名,排在中游,以稍弱的财力承担更巨大的民生工程,其困难可想而知。
然而,秉持民生是本省发展头等大事的理念,陕西省政府要求,2011年省本级新增财力的80%用于民生支出,其中用于城乡居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占到近1/3。全省地方债券90%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土地出让净收益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5月26日,省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和核查情况召开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点评会,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进行点评,排名靠前的城市介绍经验,排名靠后的城市分析原因,汇报整改措施。省委常委、副省长江泽林在会议上强调,能否完成今年的建设任务,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各地要领会和把握好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抢抓机遇,确保6月底前全省保障性住房实现全面开工。
今年在建的2008-2011各年度、各类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总投资达到1160亿元。预计全年可完成投资580亿元左右,达到全年房地产开发总投资的50%左右,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规模达3000万平方米,与房地产开发施工规模相当,其中直接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经适房和限价房达到13.36万套,1030万平方米,对于分流市场需求,增加市场供应,稳定房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倾尽所能,多项举措力保建设目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仅是重大民生工程,更是百姓心中的民心工程,为落实艰巨而意义深远的建设任务,将好事办好,陕西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努力开拓,采取了多项创新性的举措确保我省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最终力促6月底各个项目全面开工。
为了这个目标任务,各种政策纷纷出台:
4月中旬,《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正式公布。根据《办法》要求,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核组,对全省各市、县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责任制落实、项目前期准备、建设进度等三大类等14项指标进行了考核,通过打分再进行排名,并按月公布各市的考核排名情况。
与此同时,陕西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了责任书,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逐月排名、严格监督、一票否决,巨大的监管力量和舆论导向使得排名靠后的城市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各地也纷纷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落后原因,寻找差距,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快进度,最终在全省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
土地是保障房建设的基础,为加强土地供给,省政府在用地指标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然安排了31202亩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列入计划的项目用地授权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审批。根据“计划单列”的供地办法,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规定:要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的30%。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落实的市县,要停批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