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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个人房屋互换7月起可办公积金贷款

2011年07月06日 14:31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房屋互换改善居住条件,自7月起推出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这是市政府2011年为民办15件实事之一,也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推出的又一惠民新举措。

  近年来,房屋互换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途径。为满足职工群众对开办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日益增长的需求,年初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房屋互换市场、职工需求及房屋互换业务流程等作了深入调研,制定了房屋互换贷款实施办法。

  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出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房屋互换时,如果资金不足,可就互换差价部分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需满足下述条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本人或配偶在我市通过房屋互换形式获得自住普通住房,且该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房屋互换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无法办理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无论是产权房还是非产权房互换,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据贷款有关管理办法,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高于互换房屋的差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及抵押房屋价值的六成;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加抵押房屋房龄不能超过40年。(记者 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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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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