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下发通知,就新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实施后,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等问题进行明确。
单位申请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高缴交比例登记表”,报管理中心业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仍需按以前的审批程序办理。
2011年度济南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及高新区为1100元,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等县(市)区为950元,该标准执行时间为今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以前济南公积金缴存只设了上限,这次新办法设置最低缴存工资基数,是为了维护职工权益,防止个别企业按照自己的标准调低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表示,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致。
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通知要求,困难职工申请免缴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的,单位应当向管理中心业务处报送免缴申请、公积金职工免缴申请取证表、单位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管理中心业务处根据单位申请和调查取证情况,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批复。(记者 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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