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市“视觉污染”整治及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纳入了依法依规长效管理的新机制。该《办法》明确规定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门头牌匾设置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范畴
《办法》在原有适用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基础上,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也纳入了本办法的调整范围,以便加强对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统筹规划和协调。同时,在调整对象上,参照哈尔滨等市的做法,将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也纳入了户外广告的范畴,在办法中一并进行了规范。
《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做了详细规定。一是规定了规划及技术规范编制的程序和原则。二是对户外广告的禁设情形作了严格规定。三是划定了户外商业广告的禁设区域和位置。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一)城市海岸带及海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医院等;(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公益广告发布不低于总量的20%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审批原则,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权限。明确划分了市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区域以及由市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域,如规定了“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同时规定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参照标准
为了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人的维护职责。明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有关部门表示,《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的施行,有效地破解了1995年6月我市出台的《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存在的诸多局限,解决了我市户外广告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必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何君 张君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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