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合买房落了女友的名字,分手后男方索要购房出资款,女方却不认账。7月1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根据录音资料证据,判决被告人张晓丽返还给原告汪强27.8万元购房款。
2009年8月,相恋的汪强和张晓丽同居。其间,他们以48.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楼房,落户时写的是张晓丽的名字。2011年4月,因为经常吵架,张晓丽提出分手。汪强要求张晓丽返还购房出资款27.8万元,但遭到拒绝。因协商未成,汪强诉至法院。
诉讼中,张晓丽否认汪强曾出资购房,但汪强出示的与被告及被告父母的五份谈话录音却显示,他付过购房款。因被告对录音资料有异议,法院又委托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录音资料。鉴定结论为未发现录音经过剪辑处理,录音资料里确有原告为被告购房支付27.8万元的内容。
法院综合分析汪强的录音对话资料、鉴定结论,得出了原告汪强为被告张晓丽购买楼房出资27.8万元的结论。由于双方已分手,故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黄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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