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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交错房 业主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2011年07月25日 14:46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读者胡先生来电咨询:2011年1月30日,我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1年2月25日由乙物业有限公司负责将某大厦A单元602号房屋交予我。如期我们各自向对方履行了合同。拿到房屋钥匙后,我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的一天,乙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告诉我交错了钥匙,原因是在给A单元6楼两套房装门的时候,错把601号房与602号房对调了。事情发生后,我便停止了装修,但之前的装修我已经花费了35000元,就此损失开发商及物业均互相推诿。请问律师,我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赵天竺、王茜律师解答:本案中因合同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而造成了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胡先生因装修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是毋庸置疑的。

  但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胡先生负有赔偿损失义务的究竟是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乙物业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与胡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是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乙物业有限公司只是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故违约责任应当由合同相对方---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但甲公司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因此,在其赔偿胡先生损失后可以向乙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胡先生可以向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自己35000元的经济损失。(记者 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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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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