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渝中区长江一路铂金时代商住楼27楼下起“玻璃雨”,将停在楼下一4S店店外的7辆保时捷砸伤。事后,楼盘开发商、物管及住户都成了被告。昨天,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即由开发商担责八成、赔偿34万余元,4S店自担两成责任。
楼上住户玻璃爆炸惹祸
2008年9月22日上午10:50,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铂金时代商住楼下,一家保时捷4S店外突然下起了“雨”,但“雨”过之后,却把4S店工作人员吓坏了——停靠店外的7辆被“雨”砸中(其中5辆是客户送来4S店维修保养的、另2辆是4S店停放在此的待售车),还留下伤痕。工作人员仔细一看,地上全是颗粒状玻璃。原来,天上下了场“玻璃雨”。
4S店立即查找“玻璃雨”来源,后在物管配合下,4S店确认是27—3住户邹先生家的玻璃爆炸,引起了这场“雨”。
一审判开发商担责8成
事发后,该4S店垫付了受损汽车的鉴定、维修等费用。后重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邹某、开发商——重庆胜达房地产公司、重庆深国贸物业公司、重庆裕祥门窗制造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索赔77万余元。
据该楼盘住户反映,铂金时代的房屋在交房后4年左右时间内,已有4套房屋的窗户发生了玻璃破裂的情况。
经审理,去年12月18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户主免责,开发商担责八成、赔偿34万余元,4S店自担两成责任、赔偿8万余元,车辆贬值费不宜主张。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围绕3大焦点展开
昨天上午,市五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围绕“究竟谁应当承担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怎么计算;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他们的房屋经过了竣工验收。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卖了后,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之后发生的‘除建筑质量之外的一切与房子有关的事,都与开发商无关’。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高空坠落物的使用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对高空坠物承担责任,开发商不是侵权人。”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孔华代表开发商称,开发商不应担责。他还提出,事后,4S店自己请来鉴定机构评估损失,他们对此不接受。
而物管、住户及被重庆裕祥门窗制造公司则称,他们在这起事故中均没过错,不应担责。重庆某汽车公司也表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高空坠物事件”,而是因玻璃质量问题,发生爆炸造成的,作为楼盘经营者的开发商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30分钟休庭后,市五中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门窗制造公司或被追偿
“对这个判决结果,我们依然无法接受。如果认定是玻璃质量问题,等拿到正式的判决文书后,我们将向重庆裕祥门窗制造公司主张权利(追偿)。”二审宣判后,张孔华称,但事情过了这么久,要再对玻璃进行鉴定有些难度。
“到时,我们的重要依据就是这份二审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玻璃有质量瑕疵。那么,作为玻璃制造商的裕祥门窗制造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张孔华说。
法官说法
为啥业主和物管
不承担违法责任
为啥要判开发商担责8成的责任呢?昨天,市五中院承办法官称,本案中,重庆胜达房地产公司作为铂金时代楼盘的开发商,应知晓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落地玻璃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当铂金时代4套房屋的窗户发生玻璃破裂情况时,开发商应及时查清玻璃破裂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因此,开发商依法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事发时,受伤的保时捷停放地是4S店户外公共地带,没有停车许可,也不属物业管理范围。所以,4S店未尽谨慎保管义务。
为啥业主和物管不担责?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邹先生接房后未改变玻璃安装、设计、更换,且邹先生事发时不在家,也没证据说明该房内发生了其他事故导致玻璃破裂。所以,法院认为邹先生无过错,应免责。窗户玻璃不属共有部分,物管没维护和管理义务,也没有为玻璃质量瑕疵担保的义务。所以物管应免责。(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王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