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有房屋中介公司在中间牵线搭桥,充当居间人的角色,向委托人汇报相关信息,促成交易后收取中介费。然而,如果最终交易没达成,这个中介费该怎么算呢?
北京的王先生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帮他买房,结果,不但因为限购令的出台,房没买成,还被中介告上法庭索要7万元中介费。昨天(28日)下午,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鑫尊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去年12月他们促成了被告王先生与房屋出卖方许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但被告拒不支付费用。此次提起诉讼就是索要被告应支付的中介费7万元,还有违约金35700元。但被告方强调,他们手里的居间合同,没有房屋出卖方许先生的签字,合同还没成立。
被告代理人:居间合同就得有买卖双方、中间人三方签字,如果缺少一方,我认为都不成为居间合同。
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
原告代理人:被告持有的合同没有出卖人没有签字是合同瑕疵,不影响合同成立,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受合同效力的约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鑫尊公司向法庭出示了自己手持的居间合同文本,上面签字齐全,包括房屋出卖方许先生的名字。
原告代理人: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是同时签订的,三方都在场,而且我公司的居间服务合同是一个制式的格式合同,买受人本人在合同上签字。
一式三份的合同,原告的签名齐全,被告的却只有两个签名。到底是一时疏忽,还是另有蹊跷?法官孙京瑞当庭宣读了鉴定书。
孙京瑞: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文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上述剪裁和样本上许某签字特征是本质的,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鉴定结论:上述剪裁许某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书写的。
法院据此判决认为,居间合同的成立要体现三方意愿,本案中由于缺少第三方的意愿,居间合同不成立,对三方没有约束效力。
审判长陈立如:现原告根据未成立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本以为已经胜诉,谁料审判长话锋一转,判决王先生付钱。
陈立如:鉴于被告王某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原告鑫尊公司介绍成交,该合同虽未履行,但是原告鑫尊公司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基于公平原则,被告王某理应支付一定的报酬。
法院最后判决王先生支付原告鑫尊公司5000元中介费,而诉讼费、鉴定费共计5300多元由原告承担。同时,那个伪造的签名给原告来了进一步的处罚。
陈立如:原告向法庭虚假陈述并提供经其伪造的证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当事人法定的诉讼义务,也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鑫尊公司罚款两万元。
法院经过大量的审判实践发现,目前房产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两个问题非常突出,一种情况,中介公司的不诚信、恶意毁约,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种情况是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后,抛开中介,私下达成协议,这又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利益。
那么在居间合同案件中,广大消费者存在哪些认识误区?该如何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呢?
审理了大量居间合同案件的法官王子龙建议,消费者在进行房屋买卖时要找正规的中介公司,一定要仔细阅读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合同格式条款,做必要的专业咨询。
王子龙:社会公众有一个特别大的误区,总是认为居间合同就是你帮我把房买了或卖了,而且行为要达到交易成功的阶段,我才同意给你钱。而实际情况,基本上是全部居间公司在居间合同里,约定支付居间费的条件都不是成交达成,而仅仅是促成交易,买方卖方买卖合同的签订。
法官还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房源抢手,价格最低的描述,不要在没有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急于掏钱。(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