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将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门槛。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收集缴存职工的有关建议和意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和各项服务。
原社保存量公积金提取:
“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深圳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租房提取:
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深圳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不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不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还贷提取:
首套房按实际还贷额提取
《提取规定》:“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按照《提取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关于留存额:
3个月降为1个月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通讯员万中沛、欧东勇 记者龚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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