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是否属于重大情势变更?
在庭上,林女士认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她无法预见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国家停止发放第三套按揭贷款属于重大情势变更,致使原、被告均无法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必须解除合同。
被告房产商代理律师则坚决否认房产新政在类似案件中可作为重大情势变更适用。他认为,限购政策出台后还有一段缓冲期,国十条的颁布时间是4月17日,而广东细则颁布时间是6月8日。所以,涉案原告在4月初购买涉案房产其按揭贷款申请并未受到上述国家政策的实质性影响,银行完全可以向其发放按揭贷款。
此外,被告房产商还出示了其与林女士签订的确认书,该条款约定,若林女士未按约定交付全额首期款、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及按揭等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房产商有权解除本确认书,且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以不通知原告而将该物业另行出售。
判决:
房地产公司行为明显不当
南海法院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均以“叠加别墅”、“联排别墅”形式分别向多人同时销售该楼盘相连的4套房屋,但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9月曾发文停止别墅类土地供应,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当。
此外,开发商为吸引顾客,提供灵活优惠的贷款条件,违背了国家相关信贷政策规定,还与买家签订保底条款,在未能确定付款条款能否实际履行情况下进行补充约定,明显加重对方的责任。
据此,近日南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林女士保证金10万元,返还曾先生已交购房款205265元和维修基金18552.65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61宗因限购引发的退房纠纷案件。(记者刘艺明)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