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对外公布《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9月12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联系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据悉,根据此前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该法规草案后,还将组织立法听证。
■公共配套设施完工才能交房
《条例》明确,新建物业交付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停车位须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条例》对小区停车位的设置与管理作了规定,其中提出,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同时,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车位、车库也可出租给其他人,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要被罚
眼下,一些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甚至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常常引来争议。对此,《条例》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占用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区间道路、场地、绿地。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区间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
对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市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交房但未入住两年内物管费减半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而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知业主委员会。
同时,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交付但尚未入住的住宅类物业,自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物业服务费减半交纳。
■交付前开发商须缴纳质量保修金
《条例》还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至5%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具体标准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擅改房屋承重结构最高罚5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或擅自动用维修资金的,居住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首席记者 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