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郑先生:本人在2008年与前妻一起以我的名义申请了“两限房”,2010年10月,该房已经交付使用。但2010年12月,因感情不和我们离婚。经法院判决,我自愿放弃了该房,房归女方所有。2011年8月我再婚,并且符合申请“两限房”条件。请问,我还可以继续申请“两限房”吗?有什么政策呢?
市住建委:您好,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按照《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由于您已配售过限价商品房,您再婚后,也不能再申请限价商品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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