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可在2011年9月12日之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在信封上注明“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longxiao0307@sina.com。
物管擅自停止服务最高罚10万
对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撂挑子”的情况,《条例》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委员会。此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
《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主要有10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小区占道停车费由业主大会“拍板”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停车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热点。《条例》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可以出租给其他人,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制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新建住宅物业须交质量保修金
《条例》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至5%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义务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物业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维护和管理责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私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最高罚5万
《条例》还提出,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市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