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许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都没有直接走司法程序,而是愿意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让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理。但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而行政程序本身需要的时间比较长。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的话,再去走司法程序,这样一来耗费的成本最高,时间也会很长。所以还是建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直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这样更直接更快捷一些,能省去许多时间。“当然,如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到我们这里,我们会积极地进行调解,尽量说服双方,指出违法违规行为。我们也会事先告诉当事人利弊,建议他们直接起诉。”董朝旺说。
【建议】
责权分明加强管理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红艳说,私自占用公共空间的事情在许多小区都存在。对于物业公司,要做到责权分明。要明确哪些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必须要管理的,出了事情该怎么管理,这些都要明确。责权不明确,不去下力气管理,问题就会慢慢出现。对于业主,要靠自觉和宣传。业主应该明白,小区是大家的,每个人都有维护小区环境的义务,如果人人都对不良风气不管不顾,那么不良风气就会占上风。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宣传,让业主明白小区管理人人有责,为小区尽责任就是对社会尽责任,不给不良风气生存的空间。对于行政主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管理,尽到自己的责任。小区私搭乱建现象频发,如果不遏制,就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记者手记
关于业主私自在小区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楼顶、一楼平台等部位建房建小院的情况,在首府许多小区都出现过,本报接到的小区内矛盾纠纷的热线电话中,业主私搭乱建的情况占不小的比例。对此类问题,本报多次进行过报道,例如金河湾小区、开天花园小区、桥华世纪村小区、人和小区、泰和·尚都小区、蒙昆烟厂小区、二毛小区、九合家园小区、雅苑新居小区等等。
采访中发现,在小区里,只要有人带头,很快便有人效仿。业主私搭乱建,破坏了小区环境和公共设施,引发其他业主不满。物业公司劝说无效又使得这种行为愈演愈烈,使不少业主对物业公司心生怨气,进而导致业主之间以及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激化。那么,业主私搭乱建现象为什么如此难管?这些问题频繁出现,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记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物业公司相互配合,并且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记者 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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