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须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条例(修订案)》中增加了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对业主共有房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明确和记载,可以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居委会等用房应登记到辖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名下。
房屋登记簿有误者可申请更正
《条例(修订案)》中规定,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屋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与房屋权利人共同申请,或者提供房屋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屋权利的,还应当与第三人共同申请。
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与登记依据的原始资料不一致,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确有错误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房屋相关权利人。
房屋登记机构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
《条例(修订案)》中还规定,对于房屋建成年限超过20年,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全,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石家庄日报》上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赔偿基金专项用于
登记错误赔偿
《条例(修订案)》中的“法律责任”一项中规定,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屋登记机构仍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为房屋登记进行公证或见证的,应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执业资格证明,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当事人和登记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赔偿基金制度,赔偿基金从登记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登记错误的赔偿。(记者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