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规范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本市《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的被安置人资格审查、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纳入全市网络化管理系统,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
严格被安置人资格准入
《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
同时,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销售许可证用途一栏将注明“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仅限用于置换安置不得对外销售)”字样。在安置环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事先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被安置人信息进行校验,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安置。
全面实行物业管理
《办法》规定,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对示范小城镇安置小区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参照《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协商确定。
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市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权属登记有章可循
《办法》规定,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后,为被安置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被列为本市“以宅基地换房”模式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的东丽区军粮城示范镇正在紧张建设中,该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9.34平方公里,预计明年12月完工。届时20万农民将搬进设施齐全的农民生活小区。(记者胡晓伟 通讯员吴梅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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