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7岁的张小姐,由父亲出资,以按揭的形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张小姐担心,一旦结婚的话,这套按揭房的权属,有可能发生争议。于是,张小姐最近和父亲一起,到国信公证处专门办理了一份“共同声明”,其内容写明,张小姐名下的按揭房由父亲张某付首付,并由张某履行还贷义务,即便张小姐结婚以后,这套房子视为张某对张小姐的单方赠与,与配偶无关。国信公证处公证员胡家祚表示,虽然先前就有人以声明的形式对财产进行约定,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办理这项业务的人明显增多了。而实际操作中,“增名公证”,是市民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的最普遍的一项业务。尤其好多60年代和70年代生的中年人,在婚姻关系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专门针对《婚姻法》解释(三),把家庭成员的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在市民有这种需求的时候,我们也在积极探索,围绕《婚姻法》解释(三)开展相应的业务。”真元公证处副主任林群说,现在办理“增名”手续的话,对于按揭购房的当事人来说,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问题的,但公证处也会结合市民的需求,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先用协议的方式约定下来。
市民:“加名”容易开口难
在昆明多个公证处,目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咨询业务的人远远多于实际办理业务的人,且上门咨询财产公证的,以女性和中老年人居多。
前几日,年过八旬的张大爷在女儿的搀扶下,来到真元公证处,他准备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给女儿。由于张大爷的房子地段不错,且有100多个平米,是套价值不菲的商品房。在办理赠与手续之前,张大爷就很纠结。“现在女儿女婿关系好,如果赠与他们双方的话,也没有什么问题。就怕以后双方感情破裂,就麻烦了。关键是如果目前房子只赠给女儿一个的话,恐怕会影响到家庭的和睦。”想到这些,张大爷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公证员。于是,公证员结合张大爷的家庭背景,为他讲明白法律规定以后,建议张大爷回家先做通女儿女婿的思想工作,在不影响家庭和睦的情况下,再邀约家人一起来办理公证业务。
到昨日,张大爷欣喜地和女儿、女婿一并到了真元公证处,将房产单方赠与女儿。
据介绍,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市民都面临不同的问题,需要办理不同的公证业务。但往往有些时候,好多人考虑到家庭成员的感受,仅仅作过单方面的咨询,最终没有和家人开口,把账目算得那么明确。而纵观现在来咨询业务的人,一般以女性和中老年人居多。
现象一
80后小夫妻领完结婚证领房产证
公证员支招——婚前全款购房,可约定为共有财产
邓先生婚前支付全款购买了一套房,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这套房屋实际属于邓先生个人的婚前财产。早些年,邓先生和妻子凌女士结婚的时候,昆明的房价还不是这么高,夫妻二人对产权的归属问题并没有太多的疑义。而最近一段时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不少市民、甚至专家学者都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的约定不利于女方,凌女士开始对此耿耿于怀,她前些日子和邓先生商量以后,准备把自己登记为邓先生婚前房产的共有人。
“在现实中,这个问题是可以操作的。”明信公证处主任段伟告诉二人,这套房子虽然是邓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但法律强调尊重当事人自由的意思表示,在邓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公证协议的方式,将邓先生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凌女士根据公证书,便可以到产权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将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这也是市民俗称的“增名”公证。
据初步统计,目前在明信、国信等公证处,办理增名公证手续的以中年人居多。不少夫妻在共同生活数年以后,在感情比较稳定的基础上,将一方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意思的是,1984年出生的小李,也赶了这个时髦,她刚一领完结婚证,就和丈夫来到国信公证处。小李告诉公证员,目前在昆明拥有的一套房产是丈夫婚前购买的,但结婚前,丈夫同意将这套房子50%的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为此,小李专门在领完结婚证的当天,和丈夫赶到公证处办理过手续,并于当天办理增名手续。这样,新婚的小李,在领到结婚证的同一天,也拿到了房屋的产权证书。